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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1/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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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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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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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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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 / 職責 / 賄賂;貪污 / 行政合法性 / 行政行為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刑事訴訟程序 / 抵觸;不得兼任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報酬 / 法律制度 / 人員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自由通行證 / 高級專員 / 行政-技術輔助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高級專員公署 / 負擔 / 本地區總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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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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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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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由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公佈的第150/GM/91號批示委出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
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7/92/M號法令規範該高級公署的組成、結構及制度。
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97/M號法律修改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日公佈的第11/90/M號法律有關刑事訴訟的規定屬於特別法例,該等規定不為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公佈的第48/96/M號法令第五條所廢止。
本法律新文本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內重新刊登,而對該法律的修改以取代、撤銷及增設條款等方式置入正確的地方。
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默示廢止所有與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2000號法律沖突的條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本法律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所通過的《回歸法》附件三第四款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部份,被二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00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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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