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1/97/M
  • 公佈日期
    1997-12-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2 I 2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預算法 / 地區收入 / 地區開支 / 本地區總預算 / 預算 / 自治實體 / 1998 / 政府政策 / 澳門 / 經濟分析 / 財務分析 / 經濟狀況 / 比較 / 發達國家 / 演變 / 工業界 / 統計資料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投資 /
  • 摘要
    許可總督於一九九八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登錄在一九九八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開支。
  • 頁數
    第1946-2015頁
  • 註記
    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95頁內的更正書(第4/98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八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