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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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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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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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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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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稅 / 職業稅 / 職業稅規章 / 所得補充稅規章 / 稅捐與稅項 / 稅務豁免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教學人員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財政局 / 複評委員會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收入;收益;所得 / 可徵稅的收益 / 費用;稅率;收費 / 聲明異議 / 上訴 / 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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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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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02-12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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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修改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副刊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廢止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5/84/M號法令第二條及一九七八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第一款b項、第五條及第六條。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96/M號法律第一條修改由一九七八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七及第三十二條,故該法律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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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78/M號法律,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第21/78/M號法律,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65/84/M號法令,給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資助方式。
- 第2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職業稅規章》若干印件式樣
- 2019年10月16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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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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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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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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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