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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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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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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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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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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選舉 / 行政長官 /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管委會 / 選舉資格 / 選舉法 / 殘疾人士 / 廣告;宣傳 / 賄賂;貪污 / 治安;保安;安全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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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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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18-10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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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3/2004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七章的標題。
在第3/2004號法律內增加第一百零八A條、第一百一十六A條、第一百一十六B條、第一百二十四A條及第一百五十四A條。
廢止第3/2004號法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五。
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088頁內的更正書(第12/2008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1/2012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條以及附件一。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13/2018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附件一。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0/2023號法律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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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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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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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