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2/2022
-
公佈日期2022-08-22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控制;管制;監督 / 危險物質 / 有毒物質 / 爆炸物;炸藥 / 治安;保安;安全 / 稽查;監督;監察 / 分類;評核;評分 / 國際法 / 協約 ;公約 / 規定 / 工業設施 / 安裝;設施 / 工業界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諮詢委員會 (COMISSÃO CONSULTIVA) / 委員會;佣金 / 禁止 / 管理 / 運輸 / 庫藏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應用;使用 / 轉運活動 / 數據庫;資料庫 / 個人資料 / 期限;期間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處分;制裁;處罰 / 罪行;犯罪 / 刑罰;處罰;處分 / 刑事責任 / 行政違法 / 累犯 / 修改 / 對外貿易 / 對外貿易活動 / 檢查委員會 / 組成 / 補充法律 / 列表 / 治安警察局 / 衛生局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消防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民航局 / 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行政法院(澳門) / 財政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摘要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
頁數第1682-1712頁
-
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6號法律修訂的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九條。
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內增加第十-A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1/99/M號法令的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四條。
廢止: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47/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e項及第三十七條,以及附於該法令的表II第9項和表III第7項中關於危險物品的規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1/99/M號法令第二條h項及i項,以及附件表一、表二及表三。
危險品按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規定的一般種類劃分。
禁止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及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危險品。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7/2023號行政法規訂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獲自動豁免第12/2022號法律第八條(一)項(2)分項及(3)分項所規定危險品用戶的預先通知義務的條件。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某類危險品用戶須遵守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第6.2類危險品—感染性物質”的子分類和編碼。
-
相關法規
- 第11/2001號法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3/90/M號法律,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 第6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六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第115號《輻射防護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7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開放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 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巴塞爾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4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 國所作的關於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批准書及通知書之有用部分的中、英文本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第1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在鹿特丹簽署的《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作的通知書之有用部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4/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中、英文文本及葡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國家歸口單位聯繫表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中、葡文譯本。
- 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
- 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獲自動豁免第12/2022號法律第八條(一)項(2)分項及(3)分項所規定危險品用戶的預先通知義務的條件。
- 第10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某類危險品用戶須遵守的規定。
- 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若干貨物。
- 第11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及相應的具職權公共當局的名單。
- 第11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27/202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所指的專用表格的式樣。
- 第1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第6.2類危險品—感染性物質”的子分類和編碼。
- 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 第11/99/M號法令,重新制定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廢止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六月十三日第49/85/M號法令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刊登之經濟司之通告及三月七日第21/GM/88號批示。
- 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