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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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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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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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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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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司法上之輔助;司法援助 / 公共職能;公職 / 支付;繳付 / 在法院之代理 / 訴訟費用 / 司法法院 / 法院 / 防衛;辯護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擔任公職 / 公務員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自治基金 / 公務法人 / 立法會輔助部門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檢察長辦公室 / 退休人員 / 退休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律師 / 豁免費用 / 稅務豁免 / 稅 / 手續費 / 行政程序法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長官 / 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 / 法律保護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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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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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48-10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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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本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自其生效日起提起的訴訟程序,但不影響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制度繼續適用於本法律生效日仍待決的程序。
廢止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二、三和四款及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適用於給予司法援助的行政程序,但本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按照本法律的規定給予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形式的司法援助的行政程序中使用的表格式樣。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7/2021號法律修改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