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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3/2012
  • 公佈日期
    2012-09-1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一般制度 / 司法上之輔助;司法援助 / 司法法院 / 防衛;辯護 / 訴訟費用 / 刑事訴訟法典 / 刑事訴訟程序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居民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法人 / 員工;勞工 / 非居民 / 難民 / 收入;收益;所得 / 家屬;親屬 / 經濟狀況 / 檢察院 / 法院 / 支付;繳付 / 負擔 / 預算 / 法務公庫 / 律師 / 代表 / 豁免費用 / 稅務豁免 / / 手續費 / 在法院之代理 / 違反紀律 / 刑事責任 / 刑法典 / 行政程序法典 / 通知;通報 / 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 / 法律保護 / 服務費 / 罰款;罰金 / 初級法院 / 權限;管轄權 / 司法援助委員會 / 法務局 /
  • 摘要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 頁數
    第854-867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21/88/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41/94/M號法令;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中有關司法援助的規定,但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除外。
    在本法律生效前已提出司法援助申請的待決個案適用原制度。
    本法律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所進行的任何形式的訴訟,但下列情況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共職務作出的行為或發生的事實而被起訴的情況,適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10號法律的規定;
    - 刑事訴訟程序中嫌犯委託辯護人和支付訴訟費用的情況,適用《刑事訴訟法典》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的規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2013號行政法規訂定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2/2013號行政法規訂定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本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服務費表。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表內增加註六。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司法援助服務費表第5點及註六。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訂定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