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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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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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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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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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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治安;保安;安全 / 保護 / 資訊網絡 / 電腦系統 / 電腦數據資料 / 信息學;電腦學;資訊 / 基本建設;基礎建設 / 委員會;佣金 /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 監督;監管 / 罪行;犯罪 / 防衛;辯護 / 內部保安 / 國家安全 / 管理 / 處分;制裁;處罰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累犯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期限;期間 / 登記 / 行政長官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司法警察局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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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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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884-18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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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在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1/2009號法律內增加由第十六-A條及第十六-B條組成的第三-A章,標題為“行政違法行為”。
根據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20號法律,重新刊登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1/2009號法律的全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9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名單。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16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4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2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2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7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2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1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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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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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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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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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