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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3/2023
  • 公佈日期
    2023-08-1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法律制度 / 金融市場 / 貸款;信用;債權;學分 / 批給;特許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類型 / 金融機構 / 銀行 / 金融公司 / 代理辦事處 / 風險資本 / 現金速遞公司 / 兌換店;找換店 / 管理 / 基金;資金 / 投資 / 融資租賃 / 保險 / 財政政策 / 權限;管轄權 / 行政長官 / 職責 / 監督 / 稽查;監督;監察 / 運作 / 監察費 ; 稽查費 / 列表 / 控制;管制;監督 / 紀律責任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公司資本 / 要件 / 修改 / 章程;通則 / 期限;期間 / 登記 / 審計 / 合同 / 勞務提供 / 會計師公司 / 儲備;準備金 / 會計 / 委任 / 政府駐專營公司代表;政府代表 / 破產 / 上訴 / 處分;制裁;處罰 / 罪行;犯罪 / 刑罰;處罰;處分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累犯 / 補充法律 / 廢止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儲金局 ; 郵政儲金局 /
  • 摘要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頁數
    第2067-2130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93/M號法令修訂的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3/M號法令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
    修改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6/95/M號法令第八條。
    修改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4/95/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
    修改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
    修改經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1/2020號法律修訂並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條。
    修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八條。
    修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5/99/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二十四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83/99/M號法令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
    修改經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訂的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九條。
    修改經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2018號法律修訂的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三條及第四條。
    修改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第一組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八條。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3/M號法令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款、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95/M號法律《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及分立》第三條第一款、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4/95/M號法令第三條、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8/97/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9/97/M號法令第十三條、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5/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款b項,以及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83/99/M號法令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第八十四條第一款b項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長官批示”。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b項、第四十九條b項、第五十條第一款b項、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第一組第6/2019號法律《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五)項及第四款所表述的“行政命令”改為“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一)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二)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93/M號法令;(三)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2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四)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第一組第6/201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在本法律生效前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第32/93/M號法令的規定發出的通告及傳閱文件繼續有效,直至被取代或廢止為止。
    對第32/93/M號法令規定的提述及準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本法律相關規定的提述及準用。
    澳門金融管理局第010/2023-AMCM號通告,關於以傳閲文件重新訂定自有資金的組成,包括一級資本及二級資本,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二組第14249-14250頁內(其他類第74/2023號)。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