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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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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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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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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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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電子政府 / 終審法院院長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長 / 檢察官;檢察院司法官 / 人員 / 公共資本企業 / 公證登記機關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司法機關 / 證明 / 電子文件 / 數碼資料 / 電子身份識別;電子標識 / 免除;豁免 / 文件 / 通知;通報 / 登記與公證 / 公共服務 / 訴訟費用 / 司法程序 / 支付;繳付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印花稅 / 印花稅規章 / 辦事處 / 出版;公佈 / 告示 / 規範;規定;規條 / 要件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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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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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53-14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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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2/2020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第2/2020號法律第三章第三節的標題改為“向司法機關送交文件”。
在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2/2020號法律內增加第五-A條。
修改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九條。
第5/2022號法律的名稱改為《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
在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內增加第十-A條、第十-B條及第十-C條。
在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內增加由第十-A條至第十-C條組成的第二-A章,標題為“告示及證明”。
廢止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2/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6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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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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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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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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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