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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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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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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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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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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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章程;通則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督 / 議員 / 立法會 / 委員;理事 / 澳門諮詢會 / 運作 / 法院 / 澳門組織章程 / 澳門 / 憲法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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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澳門憲章之修改(參見刊登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二副刊的重新公佈之澳門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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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79-18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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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日《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百零七期第一組第二副刊。
本法律在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副刊刊登時出現很多不正確之處。因本法律所使用之編號與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二副刊所刊之法律編號相同,故使用法律13-A/90號。
修改,新增及刪除一九七六年三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1/7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組織章程》的多項條文,分別如下: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句、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六條;修改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b項,c項及d項以及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a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款f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等規定;新增第十一條第一款e項、f項及g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等條文。為此,各條文編號將改成: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分節置於第三十條之前以及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3-A/96號法律對《章程》條文作出如下的修改及增減:修改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以及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為此,條文編號將改成:第三十條第一款 i 項改為 m 項以及新增 i 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
隨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本法律在澳門終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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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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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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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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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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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