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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3/96/M
  • 公佈日期
    1996-08-1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修改 / 一般制度職程;一般職程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工人和助理人員 / 職程與職務 / 晉階 / 學歷 / 郵差職程 / 普查暨調查員職程 / 助理技術員 / 工程技術監督員職程 / 設計員 / 輕型車輛司機 / 人員編制 / 散位人員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 / 郵電司 / 土地工務運輸司 / 統計暨普查司 /
  • 摘要
    改正澳門公共行政職程之異常狀況。
  • 頁數
    第1392-1395頁
  • 註記
    本法律旨在改正在澳門公共行政職程內之異常狀況,並適用於本法律開始生效時已在職之編制人員。要在特別制度職程和一般制度職程內作改變,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有關部門認可的為適當擔任該職務之專業培訓資格,又或從工作人員之前擔任相同職務的工作時間方面考慮,尤其是以下情怳:屬助理技術員職程及普查暨調查員職程且擔任相當於外貿譯碼職務之工作人員,轉入外貿譯碼員職程。屬助理技術員職程及管工職程且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擔任私人或公共工程稽查職務之工作人員,轉入技術稽查職程。根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而轉入助理技術員職程之繪圖員,得轉入繪圖員職程。根據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公佈的第3/92/M號法令第五條之規定而轉入郵差特別制度職程之郵差及熟練助理員,有權獲重新編排到同一職程的相應職階。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擔任首席保管員及首席技術稽查員職務之工作人員,得獲任命為市政廳管理員。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屬工人及助理人員組別內職程之工作人員,有權獲重新編排到同一職程的相應職階。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屬副檢定員、黑房助理員、執達員、持尺員、分發員及廚師職程之工作人員,得以原職階獲編排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第二級別。而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屬輕型車輛司機,得轉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第三級別第六職階。本法律所規定之轉入及晉階係根據由行政暨公職司之意見及總督以批示約束之人名名單為之,而轉入及晉階除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且自本法律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由於本法律是改正在澳門公共行政職程內的異常狀況,而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職程制度是由第14/2009號法律規範,且隨著該法律生效,各公共行政部門為轉入的目的已核實所有員工的個人檔案,未有發現須修正的異常狀況,同時行政公職局也未接獲這方面的通知,故本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