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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4/2012
  • 公佈日期
    2012-09-1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公積金個人帳戶 / 公積金制度 / 公積金;福利基金 / 居民 / 社會保障 / 中央儲蓄制度 / 管理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提取;解除 / 年齡 / 個人資料 / 登記 / 資訊的取得 / 要件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社會保障基金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財政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
    公積金個人帳戶。
  • 頁數
    第867-872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1/2009號行政法規於本法律生效時終止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5/2012號行政法規訂定向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發放款項的程序。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7/2013號行政法規訂定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三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四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五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金額。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六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金額。
    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七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金額。
    本法律被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17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