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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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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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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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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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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車輛稅規章 / 稅 / 機動車輛 / 汽車登記 / 出售;銷售 / 進口 / 稅務豁免 / 廢止 / 費用表;收費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教育暨青年局 / 交通事務局 / 旅遊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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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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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72-10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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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一條(六)項、第七條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二款。
廢止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二十七條。
載於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附件的“機動車輛稅之稅率表”,由附於本法律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稅率表取代。
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2號法律通過並經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2012號法律修改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一款(九)項所指車輛移轉的稅務豁免確認申請書,凡在本法律生效後十五日內交予財政局且附同由旅遊局發出的具約束力的贊同意見書者,則不適用本法律。
第四條第一款所指具約束力的贊同意見書須在本法律生效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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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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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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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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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