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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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4/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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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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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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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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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立法許可 / 規定 / 薪金;薪俸 / 報酬 / 郵差職程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郵電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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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郵電司郵差職程特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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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053-505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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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立法許可之有效期為六十日,於本法律公布之日起計算。
該法律第1條規定授予總督立法許可,而總督已根據該許可制訂了第3/92/M號法令(訂定郵電司郵差特別職程之架構及紀律);由於第3/92/M號法令已被第14/2009號法律第78條(4)項廢止,故第14/91/M號法律亦隨之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