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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5/2009
  • 公佈日期
    2009-08-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章程;通則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自治部門 / 職程與職務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人員任用 / 定期委任 / 職務之終止 / 委任 / 科長 / 薪金;薪俸 / 報酬 / 代替 / 兼任 / 抵觸;不得兼任 / 權限授予 / 權限的轉授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取消;消滅;撤銷 / 組長 / 超額人員 / 工作表現評核 /
  • 摘要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頁數
    第1105-1120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5/89/M號法令及續後的條改和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0/97/M號法令。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6/2009號法律訂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根據本法律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2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公佈拒絕許可本法律第十九條所指人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