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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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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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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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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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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預算政策 / 預算法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預算 / 本身預算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公共開支 / 公共收入 / 自治實體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施政報告;施政方針 / 公共行政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分類;評核;評分 / 預算提案 / 報告書 / 期限;期間 / 負擔 / 常設基金 / 控制;管制;監督 / 管理 / 預算之修改 / 公共會計 / 稽查;監督;監察 / 刑事責任 / 民事責任 / 紀律責任 / 廢止 / 行政長官 / 政府 / 財政局 / 立法會 / 審計署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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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預算綱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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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41-1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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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法律於生效滿五年後予以檢討。
廢止抵觸本法律的一切規定,但不影響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適用。
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廿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5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了本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特定機構名單。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副刊第2/2018號行政法規訂定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27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總帳目的組成及編製規則》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編製規則》。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的IX及X部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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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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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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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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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