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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6/2021
  • 公佈日期
    2021-08-1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制度 / 控制;管制;監督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留;居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權限授予 / 行政長官 / 非居民 / 通知;通報 / 文件 / 護照 / 旅行證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要件 / 旅遊 / 禁止 / 內部保安 / 期限;期間 / 續任;續期;更新 / 取消;消滅;撤銷 / 出入境事務站 / 非法移民 / 非法;違法 / 驅逐;開除 / 數據庫;資料庫 / 個人資料 / 處分;制裁;處罰 / 罪行;犯罪 / 刑罰;處罰;處分 / 公務員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累犯 / 刑法 / 預防犯罪 / 刑事責任 / 廢止 / 警察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司法警察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懲教管理局 / 法院 / 檢察院 /
  •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
  • 頁數
    第1401-1439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但第九十七條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而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規定自本法律生效後滿一年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副刊第6/97/M號法律第三十三條、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2003號法律,以及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修改經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6號法律、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9/2013號法律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7號法律修訂的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副刊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一條第一款g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規定之費用及相關豁免和減少制度。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式樣。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7/2022號行政法規訂定關於預報乘客資料系統的補充規則。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8/2022號行政法規訂定關於非居民住宿電子通報系統的補充規則。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7/2024號行政命令設立路環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