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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6/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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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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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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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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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修改 / 規章;條例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支付;繳付 / 費用;稅率;收費 / 罰款;罰金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通行准照 / 費用及手續費表 / 運載工具;車輛 / 公路車輛 / 機動車輛 / 稅務豁免 / 處分;制裁;處罰 / 稽查;監督;監察 / 職責 / 行政程序法典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澳門市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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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並通過《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及有關附件──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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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98-14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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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廿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130/84/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副刊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五十八條,以及所有與本法律相抵觸或不相符的法律規定和規範性規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324/96/M號訓令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57/97/M號訓令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6/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以及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廢止《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4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以及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4/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以及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9/2021號法律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9/2021號法律廢止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和《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七條及附件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9/2021號法律修改有關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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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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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