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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7/2001
  • 公佈日期
    2001-12-1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民政總署 / 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澳門市政局 / 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海島市政局 / 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 / 澳門市市政執行委員會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財政局 / 市政機構 / 澳門市政機構 / 市政條例 / 取消;消滅;撤銷 / 章程;通則 / 廢止 / 民政總署章程跟進委員會 / 職責 / 諮詢委員會 (CONSELHO CONSULTIVO);諮詢會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監察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 / 稅務豁免 / 自治實體 / 抵觸;不得兼任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運作 /
  • 摘要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頁數
    第2306-2321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所有抵觸本法律及《民政總署章程》的法例,尤其是: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41/83/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22/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3/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24/88/M號法律;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25/88/M號法律;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26/88/M號法律;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b項及第八條第四款c項;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七條;
    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10/90/M號法律;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28/93/M號法令;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4/93/M號法律;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3/93/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6/95/M號法令;
    經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97/M號法律;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98/M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f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57/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c項。
    同時亦廢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百二十三條,以及刪除所有在該通則內所載的有關市政廳及市政機關的提述。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4/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四條第六款所指人員編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13/2015號法律修改《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十三)項,並廢止該章程第二條(一)項。
    本法律被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9/2018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