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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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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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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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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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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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運作 / 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 / 教育機構 / 私校教育 / 非高等教育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要件 / 文件 / 學歷 / 學習 / 學生 / 稽查;監督;監察 / 安裝;設施 / 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期限;期間 / 保險 / 民事責任 / 膳食供應 / 處分;制裁;處罰 / 刑事責任 / 罪行;犯罪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累犯 / 登記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費用;稅率;收費 / 上訴 / 補充法律 / 規定 / 廢止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行政法院(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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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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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05-22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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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適用: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38/98/M號法令及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發牌及監察制度》。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3號行政法規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7/2023號行政命令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件及保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5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根據第17/2022號法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監察職務的人員的工作證式樣。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2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准照、臨時准照及識別牌的式樣。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2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根據第17/2022號法律須徵收的費用的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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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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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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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