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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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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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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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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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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廉政公署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輔助人員 / 武器;槍械 / 制度 / 人員 / 獎品;獎金;獎項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人員之轉入 / 調整;更新 / 廢止 / 廉政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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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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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864-18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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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2012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00號法律第二-A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A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
第10/2000號法律的名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第10/2000號法律第四章的標題改為“最後規定”。
修改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葡文文本。
在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00號法律內增加第二十九-A條。
廢止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的提述。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10/2000號法律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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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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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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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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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