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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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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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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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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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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電子文件 / 數碼資料 / 物業登記 / 商業登記 / 登記與公證 / 登記 / 分層所有權 / 不動產 / 公共服務 / 修改 / 物業登記法典 / 商業登記法典 / 公證法典 / 民法典 / 商法典 / 期限;期間 / 電子數據交換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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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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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59-2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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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第八條的規定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本法律第七條修改的《商業登記法典》第四十四條第四款c項至e項及第五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6/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15/2022號法律修改的《物業登記法典》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
《物業登記法典》第二編第一章的標題改為“職權”。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56/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5/2000號法律及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2012號法律修改的《商業登記法典》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九-A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八條至第六十九-A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改經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4/2000號法律修改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第三條至第五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4/2000號法律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公證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一十條。
在《公證法典》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第一分節、第二編第八章第一節及第四編第二章內分別增加第八-A條、第一百六十六-A條及第二百一十六-A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39/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3/2017號法律、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14/2017號法律、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8/2022號法律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修改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0/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6/2000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09號法律及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4/2015號法律修改的《商法典》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九十二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6/99/M號法令、《物業登記法典》、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56/99/M號法令、《商業登記法典》、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公證法典》及《商法典》的多種表述。
廢止: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5/96/M號法律《分層樓宇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但不影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物業登記法典》第二十條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條第一款p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56/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商業登記法典》第五條p項、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d項、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A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一十八-A條;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公證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三款及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d項;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
在本法律生效後,第25/96/M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繼續有效,直至被新法規取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