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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9/2021
  • 公佈日期
    2021-12-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修改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通行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運載工具;車輛 / 公路車輛 / 機動車輛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廢止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摘要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 頁數
    第5266-5267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6/96/M號法律通過,並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 廢止: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七條及附件二;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6/2000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42/2011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4/2017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57/97/M號訓令。 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及“民政總署”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 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治安警察廳”的提述,改為“治安警察局”。 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廳長”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局長”。 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廳長”的中文提述,改為“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