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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9/7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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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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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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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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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市區物業稅收規章 / 規定 / 都市房屋稅 ; 物業稅 / 稅捐與稅項 / 費用;稅率;收費 / 稅務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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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市區房屋業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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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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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137-1146頁。
廢止關於房屋業鈔的所有法例,尤其是:一九六四年五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1630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四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2/74號立法條例第一條,以及與新房屋業鈔章程所載規定相扺觸的稅捐與稅項上訴的規定。
刊登於一九七八年十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1309頁的更正書(第13/78號),更正第六十六條之條文。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5/84/M號法令修改《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透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8/85/M號法令,增設第一百三十三 - A條條文。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12/85/M號法令修改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5/84/M號法令修改。
一九八七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2/87/M號法律修改第六條之規定。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19/87/M號法令修改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等規定,以及廢止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條文,並且增設第一百三十三 - B條條文。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13/88/M號法律修改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以及廢止第八條第一款 i 項和第二款之條文(餘下的第一款成為第八條之獨一條款)。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8/88/M號法令修改《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及廢止十三條第三款之條文。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廢止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7/GM/97號批示修改M/8印件格式。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2011號法律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並廢止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d項及第一百三十條。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3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212頁公佈的財政司聲明書﹝其他類第6/87號﹞修訂的本法律M/10印件格式。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1/2018號法律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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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5/84/M號法令,修正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九四條條文。
- 第38/85/M號法令,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章程增設一條文。
- 第112/85/M號法令,修正三月二十四日第15/84/M號法令所賦予都市房屋稅章程第九四條條文。
- 第2/87/M號法律,修改市區房屋稅章程(稅制之修訂)。
- 第19/87/M號法令,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房屋稅章程--若干撤銷。
- 第13/88/M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章程,登記稅(物業轉移稅、遺產稅及餽贈稅)及市區房屋稅--若干撤消。
- 第48/88/M號法令,修改所得補充稅章程,登記稅章程(物業轉移稅、遺產稅及餽贈稅)及市區房屋稅--撤消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三款條文。
- 第27/GM/97號批示,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所核准之都市物業稅規章之M/8格式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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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