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2004
-
公佈日期2004-03-08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0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衛生局 / 疾病 / 公共衛生 / 接種疫苗 / 流行病 / 病假 / 刑事責任 / 動物 / 津貼 / 非典型肺炎 / 列表 /
-
摘要傳染病防治法。
-
頁數第285-297頁
-
註記本法律自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後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5/2008號行政法規規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2008號行政法規規範防疫接種制度。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3號法律附件替代本法律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一類疾病清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1/2016號法律附件替代本法律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二類疾病清單。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副刊第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准許衛生局可透過取得服務制度聘用現時處於退休或離職狀況的護理人員。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9/2022號法律附件替代本法律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二類疾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