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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2018
  • 公佈日期
    2018-02-0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6 I 3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印花稅 / 稅捐與稅項 / / 費用;稅率;收費 / 取得 / 不動產 / 住宅;房屋 / 房屋政策 / 期限;期間 / 指南;手冊;憑單 / 支付;繳付 / 稅務豁免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登記 / 補充法例 / 印花稅規章 / 公共收入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財政局 /
  • 摘要
    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 頁數
    第138-143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6/2017號法律《201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所通過的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OR2018)的收入表中,增加一項經濟分類為“02-03-06-00”及名稱為“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預算項目。
    本法律對取得印花稅未有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印花稅規章》的規定。
    本法律對退還稅款未有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6/85/M號法令《撤銷及退還稅捐及稅項之一般制度》的規定。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3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2/2018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表格式樣(M/5和M/6)。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1/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名稱為《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1/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1/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表述。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1/2024號法律更新本法律提述。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1/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條。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1/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全文。
    本法律被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