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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78/M
  • 公佈日期
    1978-02-25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8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職業稅規章 / 職業稅 / / 稅捐與稅項 / 稅務豁免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 摘要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1632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1790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1835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2/74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33/74號省令第二條。(職業稅章程)
  • 頁數
    第193-199頁
  • 註記
    廢止現行有關職業稅的所有法例,尤其是: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632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790號立法條例、一九七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1835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四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2/74號立法條例第四條、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33/74號省令第二條,以及與新《職業稅章程》所載規定相扺觸的一切關於稅捐和稅項上訴的規定。
    刊登於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353頁的更正書(第9/78號),更正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條文。
    一九八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0/80/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條免除政府服務人員繳納職業稅。
    一九八一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81/M號法律修改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2/84/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透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75/84/M號法令,增設第八十一 - A條條文。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4/85/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的規定,並增設第八十一 - B條條文。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7/85/M號法令修改第八十五 - B條條文;該規定係由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4/85/M號法令引入的。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40/85號批示修改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8/87/M號法令修改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等規定,並增設第二十五 - A條、第二十五 - B條、第二十五 - C條、第二十五 - D條及第五十二 - A條條文。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6/87/M號法律修改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55/87/M號法令修改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修改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 - A條、第二十五 - B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增設第十五 - A條、第十五 - B條及第十六 - A條條文,並廢止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和第二十五 - D條等條文。
    透過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廢止附於《職業稅章程》的自由及專門職業表中所定的年費和該表第一‧四項:建築商及在工務運輸司登記而未有文憑的技術員之活動。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9/93/M號法律修改《職業稅章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五 - A條、第十五 - B條、第十六條、第十六 - A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 A條、第二十五- B條、第二十五- C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 - A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一 - A條等規定,增設第十一 - A條、第十六 - B條、第十六 - C條、第十六 - D條、第二十 - A條、第四十二 -A條、第六十九 - A條及第七十六 - A條條文,以及廢止第八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和附於《職業稅章程》的自由及專門職業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9/93/M號法律重新公佈《職業稅章程》,並包括核准之後的修改。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廢止第九十條的條文。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96/M號法律修改第七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透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61/GM/97號批示,修改 M/12 和 M/16 的印件格式和取代 M/13 及 M/14 的印件格式。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53/GM/98號批示修改 M/16 的印件格式。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2/2003號法律修改《職業稅規章》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2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職業稅規章》的M/2、M/2A、M/3/M4、M/5格式印件。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本法律經後來各法律修改後的全文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M/5的印件格式。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職業稅規章》的M/2格式印件。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職業稅規章》第八十條。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4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取代《職業稅規章》M/16 印件之格式。
    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附件所載的新M1/M1A格式印件,以取代《職業稅章程》第十四條所指的M/1及M/1A格式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