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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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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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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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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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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刑事制度 / 非法移民 / 非法;違法 / 違法行為 / 罰款;罰金 / 刑罰;處罰;處分 / 刑法典 /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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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訂定秘密移民措施--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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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21-16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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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中文本的更正書刊登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244頁。
廢止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78/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廢止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50/85/M號法令第四條和第十五條第一款d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條文,以及修改第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將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第2/90/M號法令的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提前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39/92/M號法令修改第九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1/96/M號法令修改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8/97/M號法律修改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秘密移民法》的新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當中包括八月四日第8/97/M號法律核准的所有修改;新文本的條文連同準用及按修訂文本順序排列。
本法律被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6/2004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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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78/M號法律,核准管制黑社會的刑事制度。
- 第50/85/M號法令,訂定招聘工作者制度--撤消四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二∕M號法令,工作者名單格式除外。
- 第2/90/M號法令,關於進入、逗留及定居澳門之規定--撤銷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一七九六號立法條例、四月九日及五月二日之第二一∕八三∕M號及第二八∕八九∕M號法令。
- 第2/90/M號法律,關於訂定秘密移民措施--若干撤銷。
- 第55/95/M號法令,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終 審 法 院,2004年9月22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如果驅逐出境的行政行為沒有按照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要求確定一個禁止再次進入本地區的確定期限,那麼,因處於非法狀態而被澳門特別行政區驅逐出境的人士再次非法入境或在澳門逗留,不構成該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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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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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