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96/M
  • 公佈日期
    1996-06-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規章;條例 / 驗屍 / 登記 / 死亡 / 死亡證明書 / 器官移植 / 移植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刑罰;處罰;處分 / 民事責任 / 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 /
  • 摘要
    制定以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為目的之行為所應遵守之規則。
  • 頁數
    第997-1003頁
  • 註記
    本法律第三章的規定與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法規同時生效。
    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所指法規在九十日期限內公佈。
    本法規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96/M號法律核准有關同意、無償性、秘密性、死亡證明及摘取的施行等特別情況。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修改表述。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