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99/M
  • 公佈日期
    1999-08-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一般制度 / 法;權利 / 合法性的保證 / 章程;通則 / 社團;團體 / 登記 / 修改 / 憲法 / 取消;消滅;撤銷 / 取得 /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 政策;政治 / 職責;授予 / 組織 / 出版;公佈 / 可轉換性 / 法例;立法;法律 / 選舉 / 選民登記 / 民法典 / 廢止 / 結社自由 /
  • 摘要
    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廢止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號法令。
  • 頁數
    第2791頁
  • 註記
    廢止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520 頁內公佈的第3/76/M號法令。在不抵觸本法律的情況下,社團受《民法典》規則管制。根據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公佈的第3/76/M號法令第十條和隨後條文規定設立的公民社團,於本法律生效後三個月期限內按第二款規定在有關記錄內登記可轉為政治社團。
    上款所指社團在登記時應附帶提交本身的章程副本,連同由其領導機關發出的以據位人士名譽承諾作出的陳述為何轉為政治社團的聲明書各一份。公民社團在本法律生效後三個月期限內暫時保留選舉法和選民登記法的一切權利。當上述的期限屆滿,"和公民社團"字樣即視作刪除。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第10/88/M號法律、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25/88/M號法律,和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公佈的第4/91/M號法律內載有"公民社團"字樣之前加上"政治社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