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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0/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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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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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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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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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規定 / 稅務豁免 / 支付;繳付 / 消費稅 / 罰款;罰金 / 罰款之分攤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費用;稅率;收費 / 機動車輛 / 處分;制裁;處罰 / 進口 / 車輛稅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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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機動車輛稅,並通過其規章——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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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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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將來對《機動車輛稅規章》之修改,將透過必要之取代、刪除及附加之方式置於規章的合適位置中。
廢止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7/86/M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五條第四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十三-A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廢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第141/86/M號訓令第三條、第六條第三款e項及第九條之規定。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2434頁內的更正書(第29/96號),更正《機動車輛稅規章》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2頁內的更正書(第4/97號),更正《機動車輛稅規章》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95頁內的更正書(第6/97號),更正《機動車輛稅規章》葡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由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7/98/M號法律在《機動車輛稅規章》內增設第二十九-A條條文。由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7/98/M號法律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7/98/M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四條之規定。
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964頁內的更正書(第31/98號),更正《機動車輛稅規章》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本法律被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2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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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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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