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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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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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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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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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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勞工法例 / 勞動關係 / 工作條件 / 員工;勞工 / 非居民 / 外國勞工 / 處分;制裁;處罰 / 勞工協議 ;勞工合同 / 報酬 / 家庭勞務 / 在本地區逗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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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聘用外地僱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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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59-15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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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4/98/M號法律第七條。
修改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並增加第二十六-A條及二十六-B條。
修改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8/93/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並廢止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廢止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50/85/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2/GM/88號批示和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49/GM/88號批示,以及廢止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7/2004號行政法規中與本法律相抵觸的內容。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範本法律第九條所指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2010號法律增加第五條及第六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4/201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四條。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0/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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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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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