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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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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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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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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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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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無線電網絡 / 規定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認可;確認 / 設備 / 商業化 / 無線電役權 / 應用;使用 / 電訊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管理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要件 / 證書 / 期限;期間 / 登記 / 安裝;設施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累犯 / 上訴 / 費用;稅率;收費 / 免除;豁免 / 廢止 / 郵電局 / 行政法院(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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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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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300-23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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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以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適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6/M號法令;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9/94/M號法令核准的《業餘無線電通訊規章》第三.一點、第三.九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3/95/M號法令;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44/97/M號法令第三十條;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5/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1/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4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85/93/M號訓令核准的《聲音無線電廣播發射台規章》第十條。
在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二)項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前,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六)項至(十)項所指的行政法規中有關無線電服務牌照費的規定繼續生效。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不影響根據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制定的下列法例繼續生效: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32/88/M號訓令;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03/98/M號訓令;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202/98/M號訓令;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7/2024號行政法規訂定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第37/2024號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17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費總表》。
(第17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17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郵電局執行監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式樣。
(第17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