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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1/78/M
  • 公佈日期
    1978-09-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6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所得補充稅規章 / 規章;條例 / 所得補充稅 / 稅捐與稅項 / /
  • 摘要
    核准超額純利稅(所得補充稅)章程——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頁數
    第1170-1183頁
  • 註記
    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七八年十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1296-1303頁。
    廢止關於所得補充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尤其是: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1635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1659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1668號立法條例、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718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1787號立法條例、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14號立法條例、一九七七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7/77/M號法令,以及與新的《所得補充稅規章》規定相扺觸的稅捐及稅項上訴的規定。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83/M號法律修改第四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四條等規定。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7/84/M號法令修改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5/M號法令修改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等規定。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7/85/M號法令修改第八十一 - B條之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13/88/M號法律修改第二條、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 g 項、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等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8/88/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條文曾被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的第15/85/M號法令修改)等提及附隨所得聲明書的豁免聲明和聲明的要素。
    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修改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等規定,以及廢止第十條第一款 c 項和第四十條第一款 b 項及 c 項之條文。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廢止第八十七條條文。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4/97/M號法律修改第九條的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修改。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59/GM/97號批示修改M/5、M/6及M/7的印件格式和取代M/5-A印件格式。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53/GM/98號批示修改M/5及M/7的印件格式。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2/2003號法律廢止《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第一款b項、第五條和第六條。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2005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第八條和附表。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2005號法律廢止《所得補充稅規章》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M/1、M/3及M/4的印件格式。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五條。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1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取代《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條所指的M/5格式印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2019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六十六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2019號法律在《所得補充稅規章》內增加第一-A條及第十八-A條。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財務報告準則》。
    (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列規定的適用:(二)經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一-A條(一)項所指的最終母實體,為編製其自二零一九年度起的會計報表,適用第一款所指的《財務報告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