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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1/7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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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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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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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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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所得補充稅規章 / 規章;條例 / 所得補充稅 / 稅捐與稅項 /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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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超額純利稅(所得補充稅)章程——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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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70-11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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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七八年十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1296-1303頁。
廢止關於所得補充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尤其是: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1635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1659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1668號立法條例、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718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1787號立法條例、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14號立法條例、一九七七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7/77/M號法令,以及與新的《所得補充稅規章》規定相扺觸的稅捐及稅項上訴的規定。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83/M號法律修改第四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四條等規定。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7/84/M號法令修改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5/M號法令修改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等規定。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7/85/M號法令修改第八十一 - B條之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13/88/M號法律修改第二條、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 g 項、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等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8/88/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條文曾被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的第15/85/M號法令修改)等提及附隨所得聲明書的豁免聲明和聲明的要素。
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修改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等規定,以及廢止第十條第一款 c 項和第四十條第一款 b 項及 c 項之條文。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廢止第八十七條條文。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4/97/M號法律修改第九條的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修改。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59/GM/97號批示修改M/5、M/6及M/7的印件格式和取代M/5-A印件格式。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53/GM/98號批示修改M/5及M/7的印件格式。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2/2003號法律廢止《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第一款b項、第五條和第六條。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2005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第八條和附表。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2005號法律廢止《所得補充稅規章》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M/1、M/3及M/4的印件格式。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五條。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1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取代《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條所指的M/5格式印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2019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六十六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2019號法律在《所得補充稅規章》內增加第一-A條及第十八-A條。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財務報告準則》。
(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列規定的適用:(二)經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一-A條(一)項所指的最終母實體,為編製其自二零一九年度起的會計報表,適用第一款所指的《財務報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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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6/83/M號法律,修正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M號法律核准之純利稅章程。
- 第37/84/M號法令,修正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M號法律核准之純利稅章程第一二、二三、三七、四三至四五、五六至五八條條文。
- 第15/85/M號法令,修改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
- 第37/85/M號法令,修正營業稅章程第六五條、職業稅章程第八一-B條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九零-A條條文。
- 第13/88/M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章程,登記稅(物業轉移稅、遺產稅及餽贈稅)及市區房屋稅--若干撤消。
- 第48/88/M號法令,修改所得補充稅章程,登記稅章程(物業轉移稅、遺產稅及餽贈稅)及市區房屋稅--撤消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三款條文。
- 第4/90/M號法律,修改職業稅章程及所得補充稅章程若干條條文--若干撤銷。
- 第4/97/M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 第59/GM/97號批示,修改九月九月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規章之M/5,M/6及M/7格式之印件。
- 第53/GM/98號批示,修改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之M/5及M/7格式之表格,以及《職業稅章程》之M/16格式之表格。
- 第4/2005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章程》。
- 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
- 第11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條所指的M/5格式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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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1635號立法性法規,設立起額純利稅暨核准其章程。
- 第1659號立法性法規,根據一九六四年第1635號立法修例(超額純利稅章程)第二條乙項所指純利稅附表第二項規定物業買賣征稅百分之三修改為百分之1.5。
- 第1668號立法性法規,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35號立法條例(關於超額純利稅章程)。
- 第1718號立法性法規,為利便有關人士倘因臨時性或永久性離澳致停止其收益、利潤、紅利或任何起額入息者得免遵守超額純利稅繳交期限。
- 第1787號立法性法規,修正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超額純利稅章程數條文。
- 第1814號立法性法規,著將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超額純利稅章程數條文修正。
- 第7/77/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一六三五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超額純利稅章程第一○及四九條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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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