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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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1/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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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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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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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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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預算法 / 地區收入 / 地區開支 / 本地區總預算 / 預算 / 自治實體 / 1993 / 政府政策 / 澳門 / 經濟分析 / 財務分析 / 經濟狀況 / 比較 / 發達國家 / 演變 / 工業界 / 統計資料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投資 / 施政報告;施政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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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總督徵收一九九三年本地區各種稅項及其它收益,取得財政上其它必需資源,以及使用有關的所得以支付已經載於或將會載於同年地區總預算內的公共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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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077-6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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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該法律的目的是核准澳門政府徵收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以及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記或即將登記在本地區總預算內之公共開支。而總督其後亦已制訂了第82/92/M號法令(通過一九九三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由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予以執行),故整份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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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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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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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