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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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1/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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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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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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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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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控制;管制;監督 / 廣告;宣傳 / 禁止 / 出售;銷售 / 處分;制裁;處罰 / 煙草 / 煙癮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衛生司 / 治安警察廳 / 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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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吸煙之預防及限制措施——廢止六月十一日第3/83/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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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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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第3/83/M號法律,亦廢止與本法律規定相抵觸或不相符的一切法律規定或規範性規定。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762頁內的更正書(第25/96號),更正葡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7/96/M號法律修改第十四條之規定 。
由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公佈的第10/97/M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設第一 - A條條文。
由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公佈的第10/97/M號法律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的新法律文本,包括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7/96/M號法律及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1/96/M號法律所引進的修改,而有關條文會連同準用及按修訂文本的次序編排。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0/97/M號法律刪除第十四條之規定。
本法律被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5/2011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