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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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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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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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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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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綱要法 / 內部保安 / 警察總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組成 / 安全委員會;安全理事會 / 調整;更新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聯合行動指揮官 / 民航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市政管理委員會 / 市政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司法警察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懲教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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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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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546-65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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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017號法律修訂的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9/2002號法律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
所有在法律或規章條文中對“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提述,視為對“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的提述。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9/200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中對“部隊或部門”的提述,視為對“公共機構”的提述。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9/2002號法律中對“聯合指揮”的提述,視為對“聯合行動指揮”的提述。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9/2002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對“聯合指揮的指揮官”的提述,視為對“聯合行動指揮官”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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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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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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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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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