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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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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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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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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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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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規的公佈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印務局 / 行政命令 / 行政長官批示 / 法規格式 / 司法互助協議 / 國際協議 / 立法會的選舉結果 / 全國性法律 / 標準化;正常化 / 法規的識別 / 澳門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立法會 / 選舉結果 / 委任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 中央人民政府 / 立法會公告及聲明 / 政府公告及聲明 / 中文;漢語 / 葡萄牙語 / 更正;更改 / 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主要官員批示 / 對外規範性批示 / 行政長官 / 主要官員 / 任免 / 修改議案 / 行政法規 / 法律(澳門特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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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法規的公佈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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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0-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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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公佈的第47/90/M號法令及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第23/93/M號法令。 本法律就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及第二組的法規內容、正式語文、文本的送交、更正方式、生效日期、行政法規、行政命令、行政長官的批示、主要官員的批示、立法會的決議、法規標題、法律格式作了規範;並且規定司法機關、公共行政機關等必須強制性訂購及傳閱第一組及第二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00頁內的更正書(第4/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3/2009號法律修改第十三條。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0/2021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0/2021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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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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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