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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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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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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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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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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交通 / 運載工具;車輛 / 機動車輛 / 重型車輛 / 重型客車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治安警察局 / 民政總署 / 海關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道路交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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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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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33-9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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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生效,然而,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九條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7/2002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
廢止與本法律相抵觸之其他法律規定,特別係下述法規: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副刊第73/90/M號法令第七條a項至c項及第八條;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副刊第16/93/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副刊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五條第八款a項、第九條第十六款d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49/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57/94/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6/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6/2022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七十五條第八款、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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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第2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西灣大橋規章。
-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條文。
- 第19/2013號行政法規,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及型號的核准。
- 第20/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 第2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指識別標誌。
- 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申請《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特別駕駛考試,申請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以及核准有關的許可證式樣。
- 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 第17/93/M號法令,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第58/95/M號法令,核准《刑法典》。
- 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 第29/90/M號法令,訂定運送氣體瓶及液體燃料鼓有車廂之汽車應遵之規格事宜。
- 第73/90/M號法令,制訂管制三條或以上輪軸之重型車及貨櫃車在澳門市行走及停泊。
- 第17/93/M號法令,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第49/93/M號法令,核准汽車登記制度--若干廢止。
- 第57/94/M號法令,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若干廢止。
- 第70/95/M號法令,核准《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
- 第274/95/M號訓令,規範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監管條件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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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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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