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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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7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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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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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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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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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預算法 / 地區收入 / 地區開支 / 本地區總預算 / 預算 / 自治實體 / 政府政策 / 澳門 / 經濟分析 / 財務分析 / 經濟狀況 / 比較 / 發達國家 / 演變 / 工業界 / 統計資料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投資 / 施政報告;施政方針 / 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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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准許在一九七七年度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征收本地區的稅餉及其他收入,以及得收取對財政管理上不可免的其他資源,並將所得用於在同年度的當地總預算冊已列入或將列入的公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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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69-16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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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七七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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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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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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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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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