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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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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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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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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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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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收益及財產利益申報 / 政治職務擔任人 / 公共職務擔任人 / 公務員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議員 / 總督 / 政務司 / 高級專員 / 立法會 / 委員;理事 / 澳門諮詢會 / 市政廳 / 市政議會 / 司法官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違法行為 / 罪行;犯罪 / 罰款;罰金 / 刑罰;處罰;處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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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政治職位及公共職位之據位人,公共行政之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提交一份收益及財產利益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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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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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時生效外,本法律於公佈六十日後生效。
廢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13/92/M號法律。
於本法律生效時擔任職務的第二條所指之政治職位據位人、公務員、公共行政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不妨礙下列條款的規定下,應於生效日起九十日期限內提交第一條所指之聲明書。
在本法律內所提及有關終審法院的事項,直至該法院設立前,視為有關高等法院的事項。當終審法院設立後,高等法院即將有關聲明書的卷宗和登記簿冊交予該法院。
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995頁內的更正書(第18/98號),更正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條第一款f項。
本法律被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2003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