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4/1999
  • 公佈日期
    199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就職宣誓 / 宣誓法 / 宣誓 / 行政長官 / 立法會主席 / 行政會委員 / 終審法院院長 / 法官 / 拒絕宣誓 / 主要官員 / 司法官 / 語言 / 立法會議員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央人民政府 /
  • 摘要
    通過《就職宣誓法》。
  • 頁數
    第36-39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法律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包括: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及要件、語言、拒絕宣誓、誓詞內容、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監誓事項進行規範。此外,法律附件內還附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由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2001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三條、第八條及增加第八-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