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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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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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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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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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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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就職宣誓法 / 就職宣誓 / 宣誓法 / 宣誓 / 行政長官 / 主要官員 / 立法會主席 / 終審法院院長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行政會委員 / 立法會議員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官;檢察院司法官 / 司法官 / 拒絕宣誓 / 語言 / 中央人民政府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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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就職宣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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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6-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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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法律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包括: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及要件、語言、拒絕宣誓、誓詞內容、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監誓事項進行規範。此外,法律附件內還附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2001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三條和第八條,並增加第八-A條。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9/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八A條。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9/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附件。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9/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葡文文本的各種表述。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9/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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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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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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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