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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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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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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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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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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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出入境事務站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留;居所 / 身份證明文件 / 護照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居民 / 費用;稅率;收費 / 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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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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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3-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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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三十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55/95/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1999號行政法規,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7/2000號行政法規,二零零一年四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6/2001號行政法規,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6/GM/96號批示。 第5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所指的居留權,繼續有效,直至其所載的期間屆滿為止,並且有效居留證的持有人免除本法律第三條所規定的手續。按第55/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而獲得的權利,均完全保留。 本法律被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6/2021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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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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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