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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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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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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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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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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制度 / 社會保障 / 養老金 / 殘疾金 / 疾病津貼 / 失業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退休 / 公積金;福利基金 / 公積金制度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社會保障基金 / 行政違法 / 勞工事務局 / 衛生局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務員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累犯 / 罰款;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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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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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43-6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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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對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8/93/M號法令的準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本法律相關規定的準用。
修改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二條。
在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009號法律第五條中增加第六款。
修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五十九條。
修改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5/96/M號法令第六條。
廢止經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41/96/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9/98/M號法令、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9/2008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009號法令修改過的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8/93/M號法令,但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除外。
廢止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9/98/M號法令、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7/GM/97號批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8/GM/97號批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9/GM/97號批示、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5/GM/98號批示、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4/GM/99號批示、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和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910頁的更正(第12/2010號),更正本法律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社會保障制度的每月供款金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給付的金額。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所指給付的金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的金額。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之金額。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5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社會保障制度的每月供款金額。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2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出生津貼金額。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6/2018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0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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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58/93/M號法令,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59/93/M號法令,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若干廢止。
- 第25/96/M號法令,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 第8/2005號法律,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 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 第3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社會保障制度”的每月供款金額。
- 第3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0/PRES/FSS/2010號批示,通告一則, 關於核准供款及給付的印件式樣。
- 更正,更正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 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
- 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
- 第35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調升社會保障制度的每月供款金額。
-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第6/2018號法律,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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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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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37/GM/97號批示,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f項及I項所指之疾病津貼及喪葬津貼之金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7/GM/93號批示。
- 第38/GM/97號批示,規範發放結婚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第39/GM/97號批示,規範發放出生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第45/GM/98號批示,修改僱主實體及工人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之供款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6/GM/93號批示。
- 第84/GM/99號批示,命令更改失業津貼之每日津貼金額——廢止十二月十四日第82/GM/95號批示關於失業津貼之部分。
- 第29/98/M號法令,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核准社會保障制度)。
- 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 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增加第十五款至第二十四款,並修改該批示第二款(三)項及第八款。
- 第2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經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內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
- 第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
- 第10/PRES/FSS/2010號批示,通告一則, 關於核准供款及給付的印件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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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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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