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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4/91/M
  • 公佈日期
    1991-04-0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3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選舉法 / 選舉 / 直接選舉 / 間接選舉 / 議員 / 立法會 / 市政議會 / 市政廳 / 澳門市政廳 / 海島市政廳 / 市政機構 / 地方行政當局 / 民政 /
  • 摘要
    關於核准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若干撤銷。
  • 頁數
    第1331頁
  • 註記
    廢止一九七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副刊公佈的第4/76/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8/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第47/84/M號法令中有關澳門立法會的條文、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第10/88/M號法律中與本法律及選舉法相觝觸的條文、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25/88/M號法律第十章的內容。
    根據本法規第八條規定,選舉法第十章所載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市政議會的選舉。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公佈的第13/GM/92號批示規範一個社團或機構申請作為選舉法中所指利益團體的認可。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96/M號法律修改第七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內重新刊登經第1/96/M號法律修改後本法律的全文。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 1311頁內的更正書(第19/96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本法律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