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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5/1999
  • 公佈日期
    199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國家象徵 / 國旗 / 國徽 / 國歌 / 應用;使用 / 侮辱區旗、區徽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違法 / 水警稽查局 / 治安警察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摘要
    核准國旗、國徽及國歌使用及保護。
  • 頁數
    第44-51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法律訂定使用國家象徵的一般制度及其保護規則。
    其中被視為尊重國家象徵的內容包括:"國旗"、"國徽"及"國歌"的展示、使用及演奏。破壞、侮辱國家象徵的內容則包括:禁止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
    定義侮辱國家象徵罪。
    訂定檢控行政違法行為的監察部門及扣押權的實施部門。此外,法律還指出了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本法律附件還分別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規格、國旗下半旗的情況、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規格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9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9號法律附件一所載的總樂譜取代本法律附件四所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總樂譜。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9號法律將本法律的葡文文本內所提及“bandeira”、“emblema”、“hino”、“bandeira, emblema e hino nacionais”、“a bandeira e o emblema”、“bandeira ou emblema”及“da bandeira e do emblema”,分別改為“Bandeira Nacional”、“Emblema Nacional”、“Hino Nacional”、“Bandeira, Emblema e Hino Nacionais”、“a Bandeira e o Emblema Nacionais”、“Bandeira ou Emblema Nacionais”及“da Bandeira e do Emblema Nacionais”。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9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加第三-A條、第七-A條、第七-B條、第七-C條及第十二-A條。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9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
    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9號法律附件二中,重新公佈本法律的全文。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修改本法律附件一(三)項、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六款。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五條的中文文本及附件一(三)項戊分項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十二條第四款。
    在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附件中,重新公佈本法律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