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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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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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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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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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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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控制;管制;監督 / 煙草 / 煙癮 / 產品 / 標簽;標籤 / 包裝 / 禁止 / 出售;銷售 / 商業化 / 廣告;宣傳 / 處分;制裁;處罰 / 違法行為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期限;期間 / 報告書 / 評估;評審;評核 / 廢止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衛生局 / 民政總署 / 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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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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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38-1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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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在第四條(十三)項所指地點禁止吸煙的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一年後生效;
(二)在第四條(十四)項所指地點禁止吸煙的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三年後生效;
(三)有關不符合本法律所定的焦油最高含量、標籤、包裝及名稱方面要件的煙草製品禁止銷售的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一年後生效。
廢止經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27/96/M號法律及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0/97/M號法律修改的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1/96/M號法律。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6/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9/2017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並增加第五-A條。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9/2017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七)及(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七條。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34/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3/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3/2022號法律重新定名本法律第五章。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3/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十三條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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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7/2011號行政法規,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 第16/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 第34/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
- 第3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生效後,煙草製品須標示的警語。
- 第4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指吸煙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
- 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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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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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