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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5/2011
  • 公佈日期
    2011-05-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控制;管制;監督 / 煙草 / 煙癮 / 產品 / 標簽;標籤 / 包裝 / 禁止 / 出售;銷售 / 商業化 / 廣告;宣傳 / 處分;制裁;處罰 / 違法行為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期限;期間 / 報告書 / 評估;評審;評核 / 廢止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衛生局 / 民政總署 / 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 治安警察局 /
  • 摘要
    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 頁數
    第1138-1154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在第四條(十三)項所指地點禁止吸煙的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一年後生效;
    (二)在第四條(十四)項所指地點禁止吸煙的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三年後生效;
    (三)有關不符合本法律所定的焦油最高含量、標籤、包裝及名稱方面要件的煙草製品禁止銷售的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一年後生效。
    廢止經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27/96/M號法律及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0/97/M號法律修改的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1/96/M號法律。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6/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9/2017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並增加第五-A條。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9/2017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七)及(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七條。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34/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3/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3/2022號法律重新定名本法律第五章。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3/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十三條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