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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5/2021
  • 公佈日期
    2021-05-2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制度 / 公共開支 / 公共工程 /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 開考;競投 / 取得 / 合同 / 法規的公佈 /
  • 摘要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 頁數
    第525-536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0/89/M號法令、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及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22/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修改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22/84/M號法令第二條的中文文本及第十四條的葡文文本。 廢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22/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以及第四章。 經引入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0/89/M號法令、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及本法律通過的修改,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101/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中,藉必要的取代、刪除條文,以及對其條文和章節重新編號的方式,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正式語文重新公佈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22/84/M號法令,並更新公佈文本中的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