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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5/2023
  • 公佈日期
    2023-04-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2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制度 / 公共服務 / 停泊;停車場 / 停車場;停車位 / 批給;特許 / 管理 / 運載工具;車輛 / 應用;使用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違法行為 / 行政違法 / 支付;繳付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通知;通報 / 補充法律 / 廢止 /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規章;條例 / 收費;票價 / 費用;稅率;收費 / 信號系統;信號裝置;標示 / 調整;更新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摘要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頁數
    第960-971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第四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在不影響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廢止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及其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公佈的行政長官批示,在其被修改或廢止前繼續生效。
    現行法例中對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及其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的準用,視為對本法律及有關補充法規的相應規定的準用。
    在與公共泊車服務相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對“auto-silo”的葡文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parque de estacionamento público”的提述。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8/2023號行政法規訂定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9/2023號行政法規訂定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移走車輛及存放車輛的費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18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青茂口岸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19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柯維納馬路戶外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0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協和醫院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公共衛生專科大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6/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9/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